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845185
 阿和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戀母 ( 梁實秋文學獎)摘錄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人妻與幼齒(男孩)之戀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略誘」與「和誘」之區別
作者: 阿和 日期: 2014.07.01  天氣:  心情:
略誘」與「和誘」之區別,差別在於手段之強制與否。 略誘:違反被害人之意思。和誘:未違反被害人的意思,亦即,得到被害人的同意。 【20上1309】略誘罪之成立,需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而拐取者為要件。若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並得其承諾,即屬和誘範圍,不能以略誘論。如未經其父母允許而引誘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使其「同意」離家,而脫離父母監護,即犯了和誘未成年女子脫離家庭罪,簡稱和誘罪。如果未經該未成年人同意,而以「強制」之手段,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則犯略誘罪。 至於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因為法律上認為未滿16歲的小孩較無充足之經驗及思慮足以決定脫離父母之監督保護,規定對未滿十六歲的人加以和誘,縱然經其同意,仍不能認為已經同意,所以要依較重的略誘罪處罰,即準略誘罪。 刑法第 240 條第1項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成立要件,依某年上第 1509 號: 刑法之略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 ,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和誘罪,其法益上的保護,在使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能對未成年人之健康身心發展,擁有監督權。實務通認,和誘人使被誘人持續性地脫離家庭,進而使其家長無法行使監督權,即已成立和誘。
標籤:
瀏覽次數:92    人氣指數:492    累積鼓勵:2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戀母 ( 梁實秋文學獎)摘錄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人妻與幼齒(男孩)之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