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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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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妻與幼齒(男孩)之戀
作者:
阿和
日期: 2014.07.02 天氣:
心情:
既然妳那滿16歲的兒子向妳強調:妳們又沒證據,且人妻之夫已有2個孩子無意離婚(雖人妻想離),故求助於妳,希望妳跟人妻及她家長談談如何挽回,妳不妨告訴人妻縱使其行為無法構成刑法類型,還是會觸犯兒少法(但前提要握有證據),並告訴妳兒,雖然人妻之夫修為甚好(認為為他老婆一時迷航),且要妳兒繼續在生意興隆的~店裡打工(深怕辭退妳兒會造成更多的後遺症~他老婆會帶妳兒遠離),固然說妳兒可能不久會離開人妻(如小鄭與莉莉的例子),但未分手的期間,難道妳不怕人妻之夫抓狂使妳兒受到無法彌補的傷害嗎?該如何妥善處理,考驗妳的智慧。
成年之人與未成年之青少年兩相情願發生性行為或進行性交易應構成犯罪類型
(一)刑法上對於未滿16歲之人的性行為,不管是自願或是被迫,都被認為是有罪的,這是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對未成熟,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之用,不管是男對女或是女對男發生性行為,都是違反刑法「準強制性侵害罪」。
(二)故依刑法第227條之規定(準強制性侵害罪或準強制猥褻罪)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三)如與未成年之人發生性交易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之規 定:
(1)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2)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犯第22條至第29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
片及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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